如何申請浙江省著名商標,寧波市知名商標
壹、 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 商標所有人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2、 該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三年;
3、 商標所指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後服務優良,具有效高市場聲譽;
4、 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5、 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6、 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措施。
二、 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應提交下列材料:
1、 基本情況;
2、 主體合法性證明材料;
3、 證明該商標持續使用有關材料;
4、 證明宣傳該商標的有關材料;
5、 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6、 證明該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
7、 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8、 申報商標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情況;
三、 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的方法步驟:
1、 由企業自願報名,各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向寧波市工商局余姚分局提出申請,由余姚分局受理後報寧波市工商局進行初審,寧波市工商局提出意見後報浙江省工商局;
2、 浙江省工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認定條件的,交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
3、 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論證,根據具體認定條件,對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是否具備浙江省著名商標資格進行評審表決。浙江省工商局對經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確認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標資格的,予以認定並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告。
四、 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延續認定:
凡獲得浙江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為保證著名商標的連續性,可向浙江省工商局申請延續認定。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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