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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產品報檢的時候需要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

列入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 其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取得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未按規定取得質量許 可證的產品不準出口。以下是列入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

1、機械產品

(1)金屬切削機床(包括:臺鉆、砂輪機)

(2)鍛壓機械

(3)刃具

(4)磨具

(5)機床附件

(6)電加工機床

(7)木工機械

(8)柴油機(600馬力以下)

(9)水表

(10)起重運輸機械(千斤頂、手動葫蘆、電動葫蘆)

(11)工業電表(萬用表、安裝式電表)

(12)拖拉機

(13)中小電機

(14)中小水力發電設備

(15)工程機械(裝載機、叉車、推土機)

(16)蓄電池

(17)量具

(18)農用泵

(19)電焊條

2、輕工機電產品

(1)自行車

(2)電動縫紉機

3、日用陶瓷

4、紡織機械(棉粗紗機、棉細紗機、棉精梳機、梳棉機、並條機、織布機)

5、玩具

(1)布絨玩具(軟體填充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有衣物或無衣物、用軟性材料填充、身體柔軟、可用手隨意地擠壓玩具主體部位的非電玩具。

(2)竹木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14歲以下供兒童玩耍的竹制和木制、非承載兒童體重的非電玩具。

(3)塑膠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玩具主體由塑膠制成的,非預定承載兒童體重的非電玩具產品,包括靜態塑膠玩具和機動塑膠玩具。不包括類似文具玩具等。

(4)乘騎玩具(承載兒童體重的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承載兒童體重的非電玩具產品,包括:落地式玩具:有明顯座位表面、放置在地面使用、預定承載兒童體重的玩具。如:搖椅、搖馬等;運動玩具:預定承載體重20kg以下兒童,具有運動功能的玩具。如:旱冰鞋、滑板、兒童健身球等玩具。不包括童車類、水上玩具類產品。

(5)童車——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兒童乘騎玩耍的童車類產品,包括:兒童自行車(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範圍內),兒童三輪車,兒童推車,嬰兒學步車,玩具自行車(最大鞍座高度小於435mm),電動童車,其它玩具車輛

(6)電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至少有壹種玩耍功能需要使用額定電壓小於或等於24V的玩具產品,包括電動玩具、視頻玩具、聲光玩具。

(7)紙制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用紙、紙板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非電玩具,包括紙質玩具書、拼圖玩具、折紙玩具。

(8)類似文具類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具有與文具類似功能的非電玩具,包括:水彩、油畫、指畫等顏料;蠟筆、油畫棒;各種筆類;文具盒類;其他類似文具玩具。

(9)軟體造型類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創造造型、具有可塑性的軟性材料。

(10)彈射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通過可貯存和釋放能量的彈射機構發射彈射物的蓄能彈射玩具和由兒童給予的能量發射彈射物的非蓄能彈射玩具的玩具產品。不包括投石器、彈弓、帶有金屬尖頭的飛鏢或標槍、氣壓和氣動汽槍和汽手槍、弓弦的最大松弛長度大於120cm的弓箭裝置。

(11)金屬玩具——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玩具主體由金屬材料制成的,非預定承載兒童體重的非電玩具產品,包括靜態金屬玩具和機動金屬玩具。不包括:類似文具玩具等。

6、冶金軋輥

7、煤炭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是國家為了加強對涉及安全、衛生等重要出口商品質量管理,保證出 口商品質量, 維護外貿有關各方合法權益, 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而實施的壹種強制性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根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對列入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 其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取得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未按規定取得質量許 可證的產品不準出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憑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接受報檢。其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出口前不少於三個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申請 辦理出口質量許可證。企業在提出申請時應按要求建立好質量保證體系並做好質量體系評審的準 備工作。已申請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其產品在出口時未獲得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 可申請辦理臨時出口質量許可證。臨時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