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過期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壹、疫苗使用應做到有計劃,避免過期失效,如有過期報廢疫苗嚴格執行本制度。
二、接種單位發現疫苗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應停止使用,逐級上報,申請報廢。
三、各級及時清理、上報過期失效疫苗,並做好記錄。
四、過期疫苗應妥善保管,不能與其它疫苗混放。
五、每月運轉時,檢查下級疫苗貯存情況,縣級疾控中心負責回收過期和有問題疫苗按醫療垃圾統壹登記銷毀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壹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並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並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強化預防接種規範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接種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