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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感染新冠可否主張賠償

壹、在醫院感染新冠可否主張賠償

1、在醫院感染新冠可以主張賠償。醫院內感染,可以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只要鑒定出結果是因為院方的疏忽導致新冠感染的,那麽病人就可以向該醫院索要賠償。

2、法律依據:《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和對醫院感染暴發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予以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的,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壹)未建立或者未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規範;

(二)未設立醫院感染管理部門、分管部門以及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

(三)違反對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範;

(四)違反無菌操作技術規範和技術規範;

(五)未對消毒藥械和壹次性醫療器械、器具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

(六)未對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提供職業衛生防護。

二、傳播者的過錯表現形式有哪些

有證據證明新冠肺炎病毒傳播者在明知自身處於確診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攜帶病毒,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其存在過錯:

1、隱瞞病情、接觸史、旅居史的;

2、拒不接受檢測、隔離等措施的;

3、未依照政府部門防控要求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履行相應行為的;

4、其他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之規定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