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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制度名詞解釋

壹、巡視的概念界定

若要探究“巡視”壹詞的概念,分析其歷史發展亦是壹個合適的切入點。“巡視”壹詞出現的時間很早,在中國古代的文獻記載中,該詞就被記錄在內。如《周官》中記載“王乃時巡,考制度於四嶽”,《後漢書·皇甫規傳》中記錄“規親入庵廬,巡視將士,三軍感悅”;《說文解字》中也有記載:“(巡)視行也。也各本作_。視行者、有所省視之行也。天子適諸侯日巡狩。巡所守也。視行壹作延行”。對“巡視”二字在古代文獻中的含義進行解析,可以對其定義為:古代君王為了達到體恤民情、監督官吏的目的,親自或者授權其他大臣離開首都到達各級地方,以巡視的方式糾察地方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並對當地的貪官汙吏進行懲處。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巡視”即指壹種對各地的監督和視察。

在當下的環境,“巡視”即指中國***產黨的黨內巡視,指的是上壹級的黨組織指派工作人員對下壹級單位進行黨風黨紀、廉潔政治等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視察。對古代的巡視以及現代的巡視運作方式進行對比,可以發現無論處於何種時代,巡視活動在通常情況下都是非由最高領導人親自到各級地方進行,而是授權或者委派特定的機關或者工作人員到需要巡視的地方,對其政府部門或者工作人員進行工作情況或紀律方面的視察。若要保證巡視活動取得行之有效的結果,就要保證巡視的主體具有權威性,賦予其以國家強制力或黨內紀律規定為保障的權力,方能達到對下級單位或個人的約束。故在通常上,進行巡視的派出主體都具有較高的職位或者較高的權力授權。在分析“巡視”古代以及現代意義的基礎上,本文認為“巡視”的概念是指:在政治領域中,上級機關派出巡視工作人員,代表上級對行使公權力的下級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權力行使方面的監督方式。

二、制度的概念界定

制度壹詞最早出現於《易經》,《易經》中記載道“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此處“制度”壹詞與現今的管理規範上的意義大相徑庭,是指事物發展的壹定程度,是壹個界限範圍,事物發展到這個界限時就需要對其進行制約。春秋末期的《左傳》記載“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此處的“制度”壹詞意指制定法律規範。戰國時期《商君書》記載道“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國務不可不謹也,事本不可不摶也。制度時則國俗可化,而民從制;治法明,則官無邪。”這裏的“制度”壹詞則是指國民須遵守的***同制度準則。將上述中國古代文獻中的“制度”進行歸納總結,可對“制度”在中國古代時期的界定進行說明:在社會中,人們應該普遍遵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則或者規範。

綜上所述,關於“制度”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不同地域所具有的概念均不相同,本文認為制度是指:在某壹個特定的歷史時期,由具有政治權力的主體所規定,壹定範圍內的成員必須遵守和服從的壹個由原則、規範、程序所組成的規範體系。

三、黨內巡視制度

社會或者國家政體的結構性在某種程度上為制度的壹個關鍵因素,制度根據社會或者政體的特征,規定了壹系列對於該制度內成員的行動目標或者約束,並且會制定相應的懲治措施對違反該制度的成員進行處罰。就黨內巡視制度而言,中國***產黨黨內巡視制度的內涵具有相當豐富的意義。隨著監察委員會的建立,黨內巡視制度在監察體制改革的進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將至關重要。對黨內巡視制度的概念進行科學地界定,是研究該制度的首要目標。巡視制度主要是指上級的黨內組織派出特定的監督部門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用以巡視的方式對所管轄的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且向上級黨組織匯報所巡察的情況的壹項黨內監督制度。據此概念界定,本文認為中國***產黨的黨內巡視制度即指上級黨組織設立專門的行使監督管理的巡視機構,委派具有專業巡視技能的工作人員,對所管理的下級黨組織成員,尤其是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與工作相關的情況監督與檢查,並將采集的信息以及發現的問題形成文字報告,呈交於上級黨組織的壹種黨內監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