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協議是什麽意思
框架協議是指框架合同在壹定時期內,為每筆單個交易作為壹個框架進行運作,整個合約受到框架協議的控制,但是單個交易也有它們的特殊情況,壹般是締約機構之間達成的原則性約定條款。
?壹、框架協議的特點:
1、提供了壹種規則,對雙方具有壹定的約束力;
2、框架協議不是專門為解決沖突而達成的,主要是可以避免矛盾升級,建立互信關系;
3、框架協議是促進壹些簽訂主體落實項目進度的有效手段,雙方應當隨時報告協議執行的情況。《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框架協議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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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相當於是締約協議,表示雙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協議條文概況籠統,未就合同的標的、價款、履行方式等具體合同條款達成合意,則不產生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效力。
如果約定了具體事項、完成時間、雙方準備工作分工及責任等,則可能被認定為具體合同,可能會引發締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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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協議與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效力與所需承擔的責任不同。
2、合同是有具體詳細內容的文本協議,違反合同內容屬於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框架協議只是壹種簽訂具體合同或其他合作的意向,不具有合同的效力,沒有合同的具體內容,違反框架協議只負締約過失責任。
3、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4、《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