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C的相關評論
江西省資深律師劉錫秋認為,這次姓名權官司對完善中國公民權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劉錫秋認為,“趙C”得以使用外文字母為名20多年,是因為趙C父母的錯誤申請或公安部門的錯誤登記等原因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但通過這起官司,也說明中國要從立法方面進行補救,出臺“中國公民姓名登記條例”,或修改《戶口登記條例》,將其與《居民身份證法》關於姓名登記的規定相協調,從源頭上堵住使用各種外文字母作為人名並繼而申請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二審裁定後,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淩雲也分析認為,趙C姓名權官司案,引起了眾多中國公民對自己姓名權的高度重視,將進壹步加快完善法律、健全制度的進程。尤其是在保護中國公民姓名權的背景下,將促使法律界思考如何完善各種法律法規,規範語言文字的使用。
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所長馬雪松認為,名字不帶英文字母更好,而網名、筆名可以體現個性化的取名,可以滿足人們的美好願望。
在月湖分局的批復中,鷹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有規定,“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填寫……”。對此,趙誌榮認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也罷,都只是部門文件,況且還只是初稿,連規章都談不上,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卻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因為姓名無法進入戶籍管理系統而不允許使用這是站不住腳的。”國風律師事務所的高正尉律師指出,戶籍管理系統只是機器在操作,機器應該要適應人,而不是人去適應機器。法理上有這麽壹條:“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既然國家法律賦予了公民姓名權,《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及《通知》的相關規定就值得探討,公民姓名權應該受到尊重。“此案折射出的實際上是制度上的沖突。”月湖區法院副院長毛曉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