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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打擊流氓罪到底有多嚴格?如果犯罪會得到怎樣的懲罰?

八十年代打擊流氓罪到底有多嚴格?如果犯罪會得到怎樣的懲罰?因80年代社會混亂,有些人無視法律,黨中央做出決定,嚴打壹切反罪分子,讓新社會純潔發展。

流氓罪到底是什麽?流氓,在《漢語大詞典》裏的解釋是這樣說的:壹是本指無業遊民,後用以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潑等行為。流氓罪誕生於1979年的刑法條款中,其釋義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1979年新中國第壹部《刑法》中設定的罪名。

1983年,整個社會開始貫徹進行“三嚴”政策,即所謂的從嚴從重從快,針對的對象就是所有罪犯。意思就是說,面對任何不法行為,壹定要從重處罰,以此來蕩清社會風氣,在當時那個民風樸素的時代,最嚴重的罪行就是流氓罪和殺人罪,殺人是重罪,直至如今也是被法律認可的,然而學過法律的人或許就能發現,流氓罪已經很早就消失在歷史的長河之中了。

那時候的警察壹個人只要喊壹聲“我是警察!”正在打架的小流氓馬上體止爭鬥,乖乖的跟隨警察去派出所。據說經常看到壹個警察騎著自行車押著壹群流氓到公安局,沒有壹個人敢於反抗的!在那個年代,尤其是1983年,流氓是被“嚴打”的對象。這個量刑對於流氓強奸犯來說,可能是重了點,但對於制售假藥、拐賣兒童以及貪汙犯來說,最好能夠延續,這幫孫子家夥就該直接槍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