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裝修設計 - 煤礦事故工亡的賠償標準?

煤礦事故工亡的賠償標準?

在我國,礦難主體壹般分為合法用工單位、非法用工單位和私挖亂采的個人。由於礦難主體的差異,遇難者死亡待遇和賠償標準也各不相同。 合法用工單位發生礦難,死亡保險待遇的項目及標準 所謂合法用工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年檢的,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企業(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或者依法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的非企業單位。 此類單位開辦的煤礦或者非煤礦發生礦難後,有關死亡待遇可按照《勞動法》及國務院頒發的《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死亡者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如下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 喪葬補助金 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是指遇難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上述人員,有下列7種情形之壹的,可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業或參軍的;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死亡的。 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48個月到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礦難,死亡賠償的標準 所謂非法用工單位,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而招用職工的單位。 必須註意的是,這裏的“非法用工單位”與2005年9月3日國務院出臺的《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的“非法煤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非法煤礦”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而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煤礦。其中未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招用人員開采的,屬於非法用工單位,但非法煤礦不壹定必然是非法用工單位。 因此,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企業,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或者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仍屬合法用工單位。其礦難人員的善後處理仍適用合法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死亡人員的壹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發生礦難,對死亡人員的賠償項目為壹次性賠償金。標準為: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該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對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壹次性賠償。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用工單位(包括合法用工單位及非法用工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及壹次性賠償金。壹次性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同上。 個人雇工非法開采發生礦難,死亡賠償的項目及標準 對於個人雇工非法開采發生的礦難,由於個人非法私挖亂采,不屬於合法的用工主體,礦主與遇難人員之間不屬於勞動法律關系,而屬於雇傭法律關系,即民事法律關系。因此,遇難人員的賠償可按照《民法通則》及《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處理。雇主應對死亡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各類礦難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精神撫慰金 精神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山西省壹般確定為5000元——50000元)。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包括因搶救治療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費用。 由於“非法用工”和“雇傭”在賠償程序及法律適用上有很大的差異,實踐中要正確處理礦難賠償,首先必須明確用人單位與遇難者之間是非法用工關系還是雇傭關系。 非法用工與雇傭的區別,實質上也就是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指狹義的雇傭關系)的區別。 《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二者的區別主要是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若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且勞動者並非童工,則雙方之間的勞動爭議屬於勞動關系,反之,則屬於雇傭關系。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後,該條例第六十三條擴大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概念的外延,將非法的用工主體也納入了勞動關系的範疇。因而,筆者認為,現在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壹,看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用人單位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依法向有關部門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那麽,基本上就排除了雇傭關系的存在,因為在雇傭關系中,用人單位的主體只能為自然人個人的雇主或自然人合夥的雇主。 第二,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根據工商法規的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銷或者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另外,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它們的設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法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未予辦理或者履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發生的工傷爭議等也屬於勞動關系的調整範圍,不能作為雇傭關系處理。 第三,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及人身依附程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勞動須在高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情形下進行,兩者之間存在著行政上的從屬關系;在雇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壹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沒有前者那樣強烈,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有時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壹面。 對某壹案例賠償情況的三種假設 王某,30周歲,山西省某縣人,農村戶口,2005年在礦難中死亡。妻子李某,28周歲,無業;兒子8周歲,女兒5周歲;父親已故;母親張某,56周歲,農村無業。 如果王某在合法用工單位的礦難中死亡,該用工單位應支付王某妻子、兒子、女兒、母親張某的各項費用如下: 喪葬補助金:1078.5(山西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6471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母親張某,每月可得到死者生前工資的30%+10%,直到死亡;兒子、女兒,每月可各得到死者生前工資的30%,直到年滿18周歲或就業參軍。 假設死者生前月工資為1000元,由於各供養親屬每月撫恤金之和正好是死者生前工資的100%,根據實際情況,母親張某撫恤金為:1000×40%×12×16(按照國民平均預期壽命71.8歲計算)=76800元;兒子撫恤金為:1000×30%×12×10= 36000元;女兒撫恤金為:1000×30%×12×13=46800元。供養撫恤金合計159600元。 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078.5(山西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51768元。 以上合計217839元。 如果王某在非法用工單位的礦難中死亡,其直系親屬可獲得壹次性賠償金為: 1078.5(山西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10=129420元。 如果王某屬於私人雇傭發生礦難死亡,其近親屬可獲得如下賠償: 死亡賠償金:2589.6(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51792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戶口,死亡賠償金為7902.9×20=158058元)。 喪葬費:1078.5×6=6471元。 被撫養人生活費:1636.5(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20=32730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戶口,被撫養人生活費為5654.2×20=113084元)。 精神撫慰金:50000元(可以在5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確定)。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算。 合計145993元(如果死者生前是城市戶口,合計327613元)。 可見,同樣的礦難,由於用工主體不同,受害人戶籍不同、家庭被撫養人情況不同,甚至礦難發生的年份不同,賠償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也有很大的差異。 有的省對礦難賠償“壹刀切”,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統壹賠償標準,硬性規定“發生死亡事故的,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明顯和現有法律規定相悖,實踐中也很難操作。河北省政府甚至更明確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於20萬元,非煤礦企業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最低不少於15萬元”,更是沒有法律依據。 況且從程序上講,發生礦難後如果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三類礦難處理的程序也不盡相同:第壹類和第二類,遇難者的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之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類,遇難者的近親屬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地方政府制定統壹礦難賠償政策,初衷雖然是為了提高賠償標準,遏制礦難的發生,但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尤其不能突破現有法律的規定。 對礦難工傷待遇或賠償數額偏低的問題,只能通過修改法律、法規的方式來解決。如果地方政府擅自做出與法律相悖的賠償標準,再好的規定也沒有法律效力,是無法執行的壹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