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懷亮的人物事件
2003年8月,李懷亮壹案在葉縣人民法院開庭,李懷亮當庭翻供,並指出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嫌疑。盡管其辯護律師也提出李懷亮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辯護意見,葉縣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殺人罪,壹審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經過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但未作出判決。
之後,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頂山市中院進行壹審。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壹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上訴。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壹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此後,該案再無開庭消息,李懷亮也壹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過12年。 簽訂背景
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平頂山中院卻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口頭“承諾”判李懷亮死刑。當地司法機關的知情人證實了“保證書”的存在及其內容的真實性。
該保證書簽訂的時間是2004年5月17日,其內容正是時任平頂山市中院副院長趙明章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協議,即“李懷亮壹案由中院提審,盡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發回,杜玉花(被害人母親)也不再上訪”。兩名見證人王鐵柱、張建中在保證書上簽了字。
而李懷亮和他的親屬,對這個“死刑”保證書卻壹無所知。直至保證書流傳到網絡,李懷亮的三姐李愛梅“才知道有這麽個保證書”。
簽訂原因
簽這份協議,實際上是壹個緩兵之計,主要是不想讓杜玉花等再纏訴纏訪,而且當時平頂山中院也知道李懷亮壹案證據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會維持原判。 有關方面當時這樣做,是想把李懷亮可能無罪釋放的結果往後拖,讓杜玉花等覺得還有希望,不至於發生大的“意外”。沒想到越拖越復雜,到2012年已經關了李懷亮10多年,原被告雙方仍在不斷上訪。有關方面誰都不敢輕易表態釋放李懷亮,而郭曉萌被害案也早已過了偵破的最佳時機,成為壹樁懸案。
法院回應
平頂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回應稱,將“保證書”說成是當事人與法院簽訂的“死刑”保證書,不符合客觀事實。“保證書”是被害人親屬請求將李懷亮案件提高審級的申請書,平頂山中院將保證書與卷宗中的原件核對壹致。平頂山中院認為,這僅是杜玉花夫婦的單方訴求表達,並非平頂山中院與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上面也沒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員的簽名。此案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平頂山中院承諾,待案件進入審判環節後,法院將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平頂山中院的說法,也間接證實了這份“死刑”保證書是從該院內部流出。 就李懷亮被羈押12年嚴重超期壹事,葉縣公安局副政委杜幹勇說,李懷亮案壹日不結案,公檢法就壹日解脫不了。省市縣相關領導都知道,政法委也協調了多次,卻壹直沒有人敢拍板。因為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所以這個案件沒人敢說判,也沒人敢放人。杜幹勇說:“對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窮盡了力量。”
知情人士介紹,李懷亮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這在司法機關內部早有定論。問題的關鍵和核心是在哪個環節對此案進行糾正,是法院直接宣判無罪,還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或者是公安機關撤案,壹直沒人拍板。因為這不僅關系到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問題,也關系到社會穩定問題。
在壹熟悉案情的葉縣官員看來,盡管證據不足,但當時警方確實只抓了李懷亮,認為他的嫌疑最大。而“葉縣為郭曉萌案花了不下兩三百萬元”,該官員表示,領導們都很頭疼。縣裏的領導換了好幾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決。 李懷亮“死刑保證書”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案,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點在平頂山中院二審宣判。河南死刑保證書案駁回受害人民事部分上訴,維持原判。
李懷亮與辯護律師王永傑、藺文財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