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是什麽意思
立案庭職責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對應由該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對應由該院受理的各類上訴(抗訴)案件審查立案;
審查應由該院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並決定是否再審立案;
對該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負責應由該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調解;
對立案階段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進行審理裁決;
審理不服管轄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該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有關審判庭接待處理);
對該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判流程管理,對審限(審理辦案的期限)跟蹤督辦;
負責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最高院立案庭 職責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壹、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5、處理非訴來信、采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7、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8、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