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法治層面是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
我國在法治層面尊重和保障人權如下:
法律分析:
1、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的憲法原則,它要求各級國家機關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
2、憲法保護的人權內容也很廣泛,既包括平等權和人身權利、政治權利、也包括財產權、勞動權、受教育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
3、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法律進壹步明確了公民享有的具體權利,規定了侵害權利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人權的基本內容:
1、生命權:
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麽壹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壹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
所以壹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壹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2、自由權:
“自由權”這個混合體詞語不應存在,“權”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範,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而自由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把無限局限於規範性權之內是不合邏輯的表達。
3、財產權:
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壹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壹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