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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壹)調動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積極性,提高農民購買農業機械能力,擴大農戶直接受益範圍,促進農民增收。

(二)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優化,提高優勢農產品集中產區農機裝備水平,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

(三)加大先進適用農機化技術推廣應用力度,提高主要農作物和養殖關鍵環節機械化水平,促進丘陵山區、牧區機械化和旱作節水農業發展。

(四)促進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

(五)實施“以機代牛”,提高血防區的農業機械化水平。 (壹)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分結合、務求實效。

(二)突出重點,兼顧區域特色,向優勢糧棉油主產區傾斜、向奶牛主產省傾斜、向重點作物、養殖關鍵環節傾斜、向農民專業合作服務組織傾斜。

(三)促進農機產品質量提高,推廣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

(四)充分尊重農民購機的自主選擇權。

(五)加強引導,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提高農機組織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學、簡便、高效。 為使補貼政策惠及更多農民,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重點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裝備結構和區域布局調整需要,以及血防疫區“以機代牛”工程實施、汶川地震災區農業生產能力恢復要求,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確定分省(區、市、兵團、農墾)資金控制規模。為了支持春耕備耕,財政部已撥付了2010年第壹批補貼資金,具體安排情況詳見附件1(略)。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安排的規模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場)投入規模。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範縣、養殖大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汶川地震重災區縣、保護性耕作示範縣、全國100個農機化示範區縣適當傾斜。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陜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雲南、湖北等11省(區、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按照附件1確定的規模予以安排。具體的補貼農場名單和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區、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實施方案,規範操作,統壹管理。其他地方墾區的市、縣屬農場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範圍,農場職工與本縣其他農民享有同等申請補貼的權利。 (壹)補貼機具種類

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2)。

除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20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範圍。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設施農業的基建部分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範圍。

(二)補貼機具確定

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確定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補貼機具範圍。各農機生產企業根據各省(區、市)確定的補貼機具範圍,提出補貼產品機型,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匯總並進行分類分檔,確定具體補貼額,形成補貼產品目錄向社會發布並報農業部備案。補貼機具應是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列入國家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補貼標準

全國總體上繼續執行不超過30%的補貼比例。汶川地震重災區縣、重點血防疫區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單機補貼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烘幹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

同壹種類、同壹檔次的產品在全省實行統壹的定額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範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

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補貼對象的優選條件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機大戶、種糧大戶;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列入農業部科技入戶工程中的科技示範戶;“平安農機”示範戶。同時,對報廢更新農業機械、購置主機並同時購置配套農具的要優先補貼。申請人員的條件相同或不易認定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提出實施縣名單和資金指標分配意見,並制訂本省(區、市、兵團、農墾)補貼資金使用方案,於2010年3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農業部(各壹式二份)備案。

單獨列示用於支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的補貼資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 (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對農民購買農機實行專項補貼,是落實中央扶持“三農”政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拉動內需、保持經濟平穩增長的有效措施,對於進壹步調動農民積極性,推進農業機械化,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各地要盡快啟動補貼工作,確保春耕生產前機具能夠到位。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進壹步統壹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齊心協力,精心組織,要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任務,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順利實施。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漁業、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範圍。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政策宣傳、補貼對象的確定公示、購機情況核實、檔案登記匯總及項目監管等。

為保證農業機械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主要用於政策宣傳、信息檔案建立、公示等組織管理方面的支出。對於財政確有困難的縣可由省級財政給予適當支持。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工作經費。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規範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嚴禁地方保護主義,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壹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綜合考慮並結合各地主要農產品產量、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機發展實際需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以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為方便農民,可對價值較低的機具采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要加強對農民購機情況的檢查核實,包括是否購機、購買機具是否為協議規定的機具等。啟動實施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加快實現購機申請、審核、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網絡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強引導,宏觀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壹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統籌規劃,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宏觀引導作用,合理確定補貼範圍,科學設定補貼額。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同時,促進新技術推廣應用,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穩定增產和農民持續增收。要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培育農機化發展主體;合理分配補貼資金,促進區域農機化協調發展。各地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要加大對植保專業服務組織的農機購置扶持力度,大力推進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因地制宜制定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要進壹步嚴格紀律,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禁止”要求,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管理“四項制度”,嚴格執行農業部規定的“八個不得”要求。各級財政、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要進壹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財政部、農業部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違規違紀行為,特別要加強對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的檢查,發現問題嚴厲查處,決不姑息。對發生問題的縣,將查實的情況通報全國農機系統,並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要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補貼資格。各省區市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及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農業部。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大新聞媒體,加強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增加結算頻次,至少保證每季度結算壹次,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的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多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取消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報送工作,實行信息周報制度,要及時做好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將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財務司和財政部農業司。

附件: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種類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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