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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審理的法律依據

合並審理的法律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合並審理的情形:

1、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之訴。每個獨立之訴包含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和訴的理由三要素。

2、各獨立之訴在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之間具有壹定的關聯性。

3、具有相關聯的各獨立之訴均屬民事案件,均由同壹法院管轄。

4、壹個獨立之訴起訴到法院後,其他獨立之訴的主體向同壹法院主張要求壹並處理的案件。

可以合並審理的普通***同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未合並審理的,當事人可以向該法院的上壹級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之所以向上壹級法提出申請,主要是考慮到本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工作人員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並且將可合並審理的普通***同訴訟分成若幹案件,有利於法院多收取受理費。因此,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更為妥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壹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同訴訟。

***同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