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車禍去世,母親悲傷過度相繼去世,這場官司怎麽打?
車禍死亡賠償標準:各省市的車禍致死亡賠償標準不壹樣的,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壹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壹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撫養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並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采納了這壹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同生活的家庭***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壹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範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範圍之列,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