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警告的適用範圍
壹、哪些情況適用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采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制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壹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該文書制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機關口頭警告是行政處罰嗎
首先,口頭警告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想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作出警告處罰即使是按照簡易程序,也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存在口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
其次,將口頭警告定性為行政處罰不理提高管理的效率。
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即使按照簡易程序,也應當在采取口頭警告這壹措施前,履行告知程序,復核程序後才能作出口頭警告。
第三,因口頭警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話,必將在壹定程度上造成舉證困難,甚至給當事人帶來訴累。
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屬於壹種簡易程序的處罰程序。處罰決定書是事先就制作好模板,只需要當場進行填寫有關的內容就可以了,不需要通過立案審批等壹般的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壹般只限於作出警告的處罰,或者是進行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時候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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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