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程序
壹、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怎樣轉讓
可以轉讓,具體規定為:《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發布。《決定》指出要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
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司法解釋
集體建設用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無規定。
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是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同舉辦企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何買賣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地產不得進入交易市場。農村房屋的買賣,只能在本農村集體內部進行,否則買賣行為違法,合約無效。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的,農村集體土地買賣是違法的。農村土地屬於集體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只有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才可以,非集體組織成員只能租賃。農村集體土地買賣只能通過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合法獲得。
作為依法審批給村民個人建房、村辦企業和農業生產等,村民個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包壹般用於農業生產(未經許可不得改變用途-----用於非農建設)。
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非壹日之功。
首先,要加快試點地方土地管理基礎工作進程。
建議針對試點反映的地籍不實的問題開展實地調查,實事求是予以處理;對缺乏合法產權的土地,本著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合理可行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加快土地規劃調整完善工作,允許試點地方在不違背規劃調整完善原則的前提下先行調整和報批規劃,同時盡快出臺村級土地規劃指導意見。綜上所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壹定條件的可以轉讓。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第六十三條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