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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違規經商怎麽處理

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處理如下:公職人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行為的處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對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如何處置?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對於公務員能做生意嗎?答案是不能。依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從事公職的公務員是不能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甚至,現在連網商、電商都不能做。按照現行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既然選擇了公務員,那麽就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記住作為公務員的妳,是國家的公職人員,要嚴格要求自己,為他人做好榜樣。

國家公務員考試,指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時間相對比較固定,壹般集中在10-11月份,簡稱“國考”。國考是國家部、委、署、總局招考在中央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壹種方式,招考條件相對比較苛刻、嚴格,壹般均要求全日制本科應屆、歷屆畢業生,部分職位要求碩士研究生和英語四級、計算機二級。

從考試性質來說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考試性質壹樣,都屬於招錄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壹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公務員政策可參看國家公務員網的相關政策。

地方公務員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錄考試兩種,資格考試即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參加具體部門的壹些考試,有的直接面試考核。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采用的是招錄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後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和中央公務員程序壹樣。

從招考對象來說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是面向全國進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務員考試主要面向當地的居民和在當地就讀的大學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學生。但2013年大部分省份也對戶口的限制進行放寬,這就需要考生報名時認真閱讀招考簡章。

從考試科目來說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以前公***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從2006年開始,A、B類都要考壹樣的科目,就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只不過《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別命題。而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壹般都有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東、浙江、上海和廣東等省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黑龍江省的筆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註意查閱當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就公務員考試改革的趨勢來看,傾向於向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靠攏。

從考試時間來說

從2002年起,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工作的時間將固定下來:報名時間固定在每年10月下旬,考試時間則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個星期日。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時間差異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時間會有壹些變動,壹些省份壹年還有春、秋季兩次考試。此外,政府還會組織壹些選調幹部到基層的考試,有些部門還會單獨招考。除了省裏的考試,各個城市也會有壹些零散的考試,如村官考試。時間都很靈活。需要考試需註意關註各地的招考信息。

報考各類公務員考試不受什麽次數限制,只要時間上不沖突,妳可以參加多次公務員考試: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學校所在地的公務員考試、生源地的公務員考試,還有壹些對生源沒有限制的省份、城市的公務員考試,只要是符合條件的都可以參加,所以,考公務員這條路還是很寬的。

就戶口限制來說

公務員招考相對於戶口的限制,將會越來越小,2012年中央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已基本上不再要求戶口限制,人才不限地域,這是人事工作的壹項重大改革。地方國家公務員也基本上在逐漸取消這壹限制,很多地方公務員招考都是面向全國,包括人民警察的招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七條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

對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汙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