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壹、禁止攜帶物品
(壹)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以及配用子彈。
3.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等。
4.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彩彈槍、火藥槍等。
5.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炮彈、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管、震源彈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壹定殺傷力的其它器具類
1.依據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1.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1.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1.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1.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1.6、符合上述標準的陶瓷類刀具。
2.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標準,依據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布的有關規定辦理。
3.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防衛器、弓、弩等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4.射釘彈、發令槍等含火藥的制品。
5.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錘、斧、鏟、錐、鎬等工具,武術、工藝、禮品的矛、劍、戟等,以及其它可造成人身被刺傷、割傷、劃傷、砍傷等的銳器、鈍器。
6.警棍、手銬等軍械、警械類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及其專用容器。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及其專用容器。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蝕性物品
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者註有堿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傳染病病原體
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安全、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十壹項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乘客攜帶的物品
註:《大連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三十四條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十壹)攜帶充氣氣球、運貨平板推車、自行車(含折疊式自行車)進站乘車,操控移動、滑翔、飛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風箏;
二、乘客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及數量
(壹)酒類及液體類
未開封的白酒、紅酒和罐裝啤酒等各類瓶裝酒不超過2000ml可攜帶;
玻璃瓶裝啤酒和散裝白酒禁止攜帶進站乘車;
乘客隨身攜帶的水杯、礦泉水、飲料、牛奶、稀粥及成箱同類液體等液體都需接受檢查。
(二)大件行李、物品類
體積超過30cmX40cmX50cm長度超過160cm質量超過30kg不可攜帶。如:洗衣機、冰箱、長桿等。
(三)器具、玩具類
滑板車、扭扭車、輪滑鞋等可攜帶乘車,但嚴禁在站內及車廂內使用;
玩具槍、具有殺傷力的玩具、帶有各種警報聲音的器具禁止攜帶;
充有液體的玩具手槍需把水槍內液體倒出方可攜帶。
(四)動物類
各類寵物(導盲犬除外)、活禽、甲蟲、昆蟲等及未有嚴密包裝的魚、蝦、蟹等海鮮類不可攜帶。
(六)易燃類生活用品
摩絲、發膠、染發劑、衣領凈、光亮劑、香水、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單品不得超過600毫升,累計攜帶不得超過1000毫升。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不超過5支,安全火柴不超過10盒。
其他易影響軌道交通秩序及易汙損站、車環境的物品。
(七)以下物品可限帶2件以下
醫用氧氣袋(憑醫院等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登記後可帶)、矽膠、地板蠟、樟腦、仿真兒童玩具刀(木制和塑料制品)。
(八)其它限帶物品的種類與數量根據運營安全的實際需要予以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