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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所有地區都開始實施嗎

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是所有地區都開始實施的。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2015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以國發〔2015〕2號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 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決定》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