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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秦朝的“以吏為師”“以法為教”制度

“以吏為師,以法為教”是指“百姓”和“壹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學習法律,加強普法教育。“以吏為師”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專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書。定分》“吏、民(預)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

以吏為師即整個社會除文吏外,沒有具備文字能力的人,人們要學習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員學習。政府官吏承擔教育行政官員和教師職責。

以法為教意思是說人們學習知識的內容只限於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們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妳作什麽妳就作什麽,不能有絲毫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