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子水真的能治病嘛?
因此,在新聞行業內開展整頓尤為必要。
三、離子水確有較好的醫療和保健功能。
離子水到底有沒有保健或醫療功能是問題的關鍵。
離子水起源於上個世紀30年代的日本。60年代初,電解水機在日本應用於臨床,1965年10月8日由日本厚生省(相當於中國衛生部)發的“藥發第763號”裏承認電解水機作為“醫療用具”使用,電解水開始在日本的各大醫院中應用於臨床,輔助治療各種疾病;1974年,電解水機的制造技術傳入美國,1978年又傳入韓國。
隨日本經濟的發展,各類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地凸現出來,由於飲用水源的汙染,尤其是自來水源的汙染日益嚴重,人們的健康意識也逐漸增強,民間對健康的水、潔凈水的呼聲越來越高,正是由於社會對電解水的這種期待,於1978年日本政府承認制造“連續式電解水機”也就是家庭用的電解水機。各種品牌的電解水機開始正式走上市場,走進日本的千家萬戶。目前在日本已經有近百家電解水機的生產廠家,例如松下、三洋等著名的大公司都有各自品牌的電解水機生產銷售。據有關資料表明,在日本,電解水機在家庭中的普及率已經達到了33%。
目前,在中國保健協會功能水分會的主持下,離子水與人體健康的科學研究及評價工作正在有秩序的展開。其中已經確認的保健和醫療功能有:
——改善腸胃異常發酵
——改善下痢
——改善便秘
——調節血糖
——調節血壓
——調節血脂
——抗疲勞
——抗氧化
——提高SOD活性
因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企業在銷售“離子水機”時宣傳保健或醫療功能是合理的。當然,可能還處在“違法”狀態。這就要求壹方面企業要遵紀、守法,另壹方面社會各界要給予壹些寬容和理解,給“離子水”這個新生的事物壹個生長的機會。
四、離子水的法律定位
離子水機宣傳功能合理不合法,但是企業都想不合法經營嗎?非也,“離子水”及“離子水機”的合法身份的確認遭遇了法律的空白。其遭遇如同“電動自行車”之爭壹樣,陷入了到底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的旋渦。無論消費者買的還是商家賣的都是“離子水”的保健或醫療功能。但是,“離子水”只符合“飲用水”的標準,因沒有“功能因子”及“配伍”,不符合保健食品或藥品的標準。
因此,“離子水”只能是具有保健或醫療功能的飲用水,只能是“中國人”會講英語,而不是“英國人”講英語。因而,離子水的法律適用只能按“飲用水”的法規去管理,而不能按保健食品或藥品的法規去管理。
當然作為設備,繼“離子水機”得到衛生部認定為“涉水產品”之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又將“離子水機”列為了國家II類醫療器械的認證範疇,這給“離子水機”生產企業壹些安慰。
二、離子水的法律適用
離子水是具有保健或醫療功能的飲用水。就是這短短的十七個字,許多人理解不了或者
說不能正確理解,因而在法律的適用上存在著分歧。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離子水,必須準確地區分三對概念:
第壹、水的功能與功能水之間的區別。離子水是功能水的壹種。所謂功能水是講:水本身是有功能的,通過壹定技術處理以後,水本身的功能提升了,這種水被稱之為功能水。換句話說:功能水還是水,只是水本身功能提高了。功能水所表現的保健或醫療功能原本就是水的功能,只不過表現的程度不同而已。形象的比喻是:人、大家都是人,上過學的和沒上過學的人其能力素質是不壹樣的。但我們不能說,讀了博士的人本事提高了就不是人了,就成神了。
第二、醫療方法和保健方法是有區別的。許多人認為:離子水能治病就是藥水,就必須按照“藥”和醫療的法規去管理。殊不知,藥能治病,但治病的卻不都是藥。比如,針灸,又比如北京晚報2005年6月17日有壹則消息,“練太極降血壓”,練太極是藥嗎?需要審批嗎?宣傳違法嗎?同理,離子水能治病屬於健康方法而不是醫療方法。
第三、保健食品與食品保健是有區別的。筆者認為,離子水能保健但不屬於保健食品的範疇,屬於食品保健的範疇。這就如同說:紅棗是食品,但卻有保健功能,而且銷售時講其保健功能並不違法。否則每天宣傳其健康的的報紙、雜誌以及相關新聞天天在違法。
因此,壹般意義上說離子水宣傳保健和醫療功能並不違法。違法不違法的關鍵是有沒有“依據”,其難點是要不要直接依據。
筆者認為:由於離子水還是水,盡管其具有保健和醫療功效,但離子水還是水,即不是做保健品,也不是做藥品。因此,離子水的保健或醫療功能間接依據即可,而不需要直接依據。換句話說,如同食品保健壹樣,其功效宣傳需要間接依據即可,而不需要像保健品或藥品那樣必須是直接依據。
還有,我覺得比較好的是川水機的水,我有的朋友就是喝這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