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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金華鸚鵡案?

“賣鸚鵡獲刑”案是給全社會上的壹堂法制教育課。爭議也是壹種普法,在警示著公眾敬畏法規,善待野生保護動物

廣東深圳男子王鵬販賣自養的鸚鵡,被當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壹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此案引發輿論強烈關註。

從報道來看,網民的觀點針鋒相對。壹種聲音認為,王鵬將兩只屬於受保護品種的鸚鵡出售,違法情形已經構成,其對相關法規的不熟悉,不足以改變行為本身的犯法定性。

而在另壹種觀點看來,王鵬出於對鸚鵡的喜愛,飼養並進行繁殖,雖然出售給親朋好友,卻並不以牟利為目的,主觀上惡意較輕,客觀上也未對社會造成危害,壹審的“頂格判決”量刑過重。

金華鸚鵡案的影響:

抓鳥、掏鳥蛋,是很多人童年的記憶。當時是為了好玩,很多人長大後對此可能就習以為常了。但近年來,壹起“大學生掏鳥案”卻讓公眾知道了,鳥窩不是說掏就能掏的,也不是只有大熊貓、金絲猴才是保護動物,掏鳥窩也會攤上大事。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該案發生後,多地警方掀起了對捕鳥行為的整治,壹張法網收繳了撲向鳥兒的壹張張天羅地網,成為鳥兒的福音。

有“大學生掏鳥案”在前,王鵬賣鸚鵡獲罪好像就沒那麽突兀與意外了。當事人以不知道該品種鸚鵡系野生保護動物為由為自己辯護,但司法講究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假如不知者能不定罪,那麽,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將這當成自己的無罪辯護詞。法治猶如彈簧般伸縮,還有什麽震懾力?

法律法規的約束力是面向全體公民的,很多條款我們可能不清楚,但無知不能太無畏,無知就要從壹個個鮮活的案例中汲取教訓,讓自己變得有知,避免重蹈他人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