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職務屬於什麽
免除職務屬於行政處分。
通常包括三種含義:
1、用於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不含褒貶。
3、屬於組織處理措施,適用於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具有懲戒性。
免職後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提拔和晉升。
3、適用於違紀違法被查的幹部,是在正式處分前將其調離崗位的先期措施,保證審查調查的順利開展。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第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辭去公職:
(壹)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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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免職:
(壹)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壹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