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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只有男人強奸女人,沒有女人強奸男人 ?如果女人強奸男人男人報警,女人會被判強奸罪判刑嗎?

在國內法律上的強奸罪本身就是針對女性受到侵害而設立的,指的是違背婦女意願,采取脅迫、威脅、迷藥等手段強行和女性發生關系。而關於男性受害者,也是近幾年修訂後加上了“猥褻罪”。

所以在國內如果發聲女人迷奸男人,並且證據確鑿,也要看具體侵害程度,才能決定該女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而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其判刑。

在中國:由於生理上的特點以及壹般情況

下男子比女子強壯,有能力強行與女子進行性交,所以通常意義上的強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經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廣義上,不論男女,凡是壹方以暴力手段強迫另壹方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都屬於強奸。但是在中國的法律上強奸罪的法律主要是針對保護女性性權益的基礎上去制定的,主要是用於打擊男性強奸女性的違反行為。所以在中國如果女性脅迫男子發生性關系,或者使用其用了其他道具與男生發生了關系,也是不構成強奸罪的,所以也不會被判刑。所以廣大男同袍們要加強保護自身身體啊。

就目前法律而言女人強迫男人發生性關系時對男性的身體受到傷害,可以按故意傷害罪定罪!女性強迫男性發生性關系的這種事情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幾率微乎極微。況且我國《刑罰》對“強奸罪”的界定是:“違背婦女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壹種行為”。這裏的主體是女性,換言之就是說受害主體是女性,強奸罪才成立才得以立案定罪。

就目前的法律條款,女性強迫男性發生性關系時若給受害人的身體和精神帶來了傷害,公訴人會以相近的罪名予以公訴,例如“故意傷害罪”等,如果發生財務受損,會以“搶劫或盜竊罪”公訴。如果並未造成較大損害,這個“女強奸犯”會被派出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予以行政拘留,這個事兒到這也就結束了!

希望不遠的將來,或者未來的某壹天,我們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能針對女性強奸男性的問題予以補充和修訂!盡管女人迷奸男人的事情有些不可思議,但是不管性別是男是女,都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如果真到了那壹天,這個迷奸男人的女人的性質比較惡劣,估計起碼要判處有期徒刑7年左右,如果對男人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的,10年以上也是有可能的。“強奸”這個詞大家可能屢見不鮮,女性被侵犯,性侵等事件屢見不鮮,這是壹種極其惡劣的犯罪。

男性“強奸”男性,在上篇文中已經闡述(強奸男人不屬於犯罪嗎?),那麽更加少有的女性強奸成年男性屬於什麽行為?

案例:小景跟朋友去酒吧玩樂,深夜酒醉時朋友將其帶入賓館便離去。女性服務員小麗值班時發現小景房間房門未鎖。之前在小景朋友將他送來時,小麗就發現小景英俊帥氣。於是便進房間想和小景交個朋友。進屋後發現小景完全不省人事,看著其英俊的面龐,便動起了歪念,利用其身體自然反應對其進行了“強奸”。那麽大家覺得小麗構成“強奸罪”嗎?

很遺憾地告訴大家的是:在我國,強奸罪的客體必須是女性。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所以,如果壹個女人要性侵壹個男人,男人根本沒辦法以強奸起訴。那麽對其情況就法無定罪了嗎?當然不是的。

我們看看另壹個罪名

猥褻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過去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對男性實施性騷擾,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案例中小麗對小景的行為,顯然符合猥褻行為,依法應以猥褻罪定罪。

在猥褻罪修改之前只針對猥褻婦女、兒童時,如果女性侵犯男性,根據其侵犯行為我們無從定罪,無法可參考。只能根據其在作案時的其他行為進行判罰,如故意傷害罪名或者侮辱罪名。在修改後,則更加完善的保護了男性的權利。

如果妳聽到“壹個男人被壹個女人性侵,妳第壹反應是什麽?”

“快跟我說下細節”“天啊,他好幸運”“女生漂亮不漂亮?”“為什麽不是我啊”

可以選擇壹些“玩笑話”,但是壹定要正視且尊重:男性也有可能是弱勢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