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壹次修改對醫藥產業的發展有何影響
專利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壹) 擴大專利保護的範圍
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我國對“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食品、飲料和調味品”不授予專利權,只是對這些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這次修改,擴大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對上述產品也可以授予專利權。
關於對化學物質的保護。目前,我國化學工業整體水平還比較低,在相當程度上還是以仿制為主。為了振興化學工業,推進化工技術進步,在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的基礎上走創新的發展道路,鼓勵化工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吸引外商投資和轉讓新技術,對化學物質給予專利保護是必要的。當然,對化學物質給予專利保護,當前也有不利的壹面。為了盡快提高我國自主研究開發能力,需要有相當數量的投資用於研究開發、技術引進和產品進口。這樣,勢必會增加國家的財力負擔。但是,從長遠和全局看,給化學物質以專利保護,利大於弊,有利於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化學工業的落後局面。
關於對藥品的保護,特別是對西藥的保護,與對化學物質的保護情況大體相似。但是,對中藥的保護,情況有所不同。我國有豐富的中藥資源,有運用中藥防治疾病的悠久歷史,有系統的中藥理論和經驗,對藥品給予專利保護,可以鼓勵從中藥資源開發新藥並取代部分西藥,這對充分發揮我國的傳統優勢,盡快走上自主開發的道路,進壹步增強中藥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此外,中西醫結合是我國醫療保健制度的重要方針,對藥品給予專利保護,有利於中西醫更好地結合,提高我國制藥工業和醫療技術的整體水平。
與對藥品和化學物質的保護相比,對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給予專利保護,問題比較少。壹方面,我國有自己獨特的飲食文化,不少中國食品、飲料和調味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需要專利保護。另壹方面,新的食品、飲料和調味品專利產品只占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很小部分,而且人們可以選擇適合自己需要的非專利食品、飲料和調味品來代替專利產品。再有,在我國受理的專利申請中,與食品有關的申請數量並不多,大約只占化學方法專利申請總量的十分之壹,而且80%是國內申請。這說明外國申請不會對我國構成威脅。相反,在食品技術領域我國的優勢更大壹些。此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食品是給予專利保護的,只有十壹個發展中國家不給予保護。因此,對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給予專利保護,不僅不會對我國人民生活產生不利影響,而且還會提高我國食品工業的技術水平。
此外,《中美諒解備忘錄》規定,專利應授予所有化學發明,包括藥品和農業化學物質,而不論其是產品還是方法。《關貿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專利應適用於所有技術領域的發明,不論其是產品還是方法。與這些規定相協調,也需要對專利保護的範圍作相應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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