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峰的介紹
1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劉青峰利用其擔任青島市中院副院長(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兼任該院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訴訟、執行、涉案物品拍賣、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夥同其妻員小麗、情婦李濤(二人均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235.5萬元、銀行卡金額人民幣11萬元,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為其個人及其特定關系人購買房產3套,由他人為其個人免費裝修住房壹套(裝修價值8萬多元)、為其特定關系人免除應支付的拍賣傭金7.01萬元。以上劉青峰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人民幣364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