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規定獻血年齡是多少
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擴展資料
第十壹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