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有哪些嚴格到匪夷所思的法律?
新加坡政府規定,若公務員違法貪汙,他的全部公積金立即自動取消。因此,公務員壹般不敢冒失去公積金的危險而違法貪汙,尤其是工作時間很長的公務員更不敢輕易違法。這項制度對於制止貪汙、保持公務員的廉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據新加坡法律規定,入境遊客隱瞞居住地址不報的行為將被處罰最高2萬新元(約合10萬人民幣),或最高兩年監禁,嚴重的則兩罰並處。
新加坡地鐵(含站臺)、公交上吃東西喝水,是要罰款500新幣的,下面說壹個與此相關的案例,壹個菲傭在地鐵上喝水被地鐵管理人員當場指出,並要求執行罰款,菲傭當然是沒錢的(500新幣相當於菲傭壹個月薪酬),後來該管理人員從輕處理,罰了菲傭10個新幣;然後被舉報了,該管理人員以公職人員受賄罪被捕並提起訴訟。(10新幣不會開具罰款單據,自己拿了)。不但有可能要被判監禁以及必然被判重額度罰款,關鍵是他的前途也沒了,至少在公職領域是沒飯碗了。
類似如上的範例,新加坡有段時間骨痛熱癥比較流行(中國叫做登革熱),政府就強行促進全民滅蚊,有滅蚊督察隊,定期巡檢所有的攤販,工地,營業場所、私人住宅區,如不能完成政府要求的清潔目標(主要是不能有積水,不能有蚊蟲產卵的環境,有壹系列指標),會被扣以重度罰款。那麽在壹次巡檢中,有個做食品的攤販指標不合格,被督察員指出,當然,這個按規定罰款是很重的,結果攤販塞給了督察員幾十新幣(好像是50新幣),督察員讓他趕緊處理好,就沒有執行罰款。後來被舉報,該督察員以公職受賄罪被捕並提起訴訟。
下面說壹下涉黃的,新加坡嫖妓並不違法(當然,是有壹些前提限制的,後面還有案例來說明),有壹次兩個預備役的軍人搭伴去嫖,找了壹個妓女,談好價錢200新幣,付款後進入XX,完畢後出來,其壹認為服務不滿意,不夠完整,要求再來壹次,被妓女拒絕,此人非常不滿,於是從妓女手中搶回100新幣(支付了200,但搶回的是100。說明其目的主要是對服務不滿意。) 回去的路上,給同夥分了50新幣;妓女第二天報警,兩人被捕,第壹人以搶劫罪被提起訴訟(重罪,壹旦獲判很可能被打鞭);第二人以分贓罪被訴訟。 沒關心這種八卦下文,不知道最終怎麽判的,但是其司法嚴苛可見壹斑。
新加坡妓女是允許合法存在的,但是僅限於政府頒發牌照的場所和頒發特殊準證的從業人員。其余壹概是違法的,那麽這裏的違法,壹般是從業人員違法,嫖娼的男性是無罪的。有段時間新加坡掃黃連續打出兩個賣淫團夥,雞頭是 肯定要重判的(判刑,罰款,打鞭子,壹樣不會少),妓女壹般情況下會被罰款+遣返,並且加入不歡迎名單,以後無法再進入新加坡。按理說到此位置,這個案子就算結了,但是這兩起不壹般在於,發現兩個團夥裏各涉及壹名,年齡不滿18歲的妓女(好像是17歲,只差壹歲),這下事大了!嫖妓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妓女低於18歲,那就是有罪了!於是根據妓女招供口供和通話記錄,各抓捕了幾十名嫖客,其中不乏名校教師、律師、金融行業的高級經理等等,而且,後續審理中,越不肯主動認罪的,被判的越狠。有人說問過妓女年齡了,對方表示19歲,法官對此不予采納。有人甚至說當時發現妓女年齡不足,於是沒有發生性關系,但法官仍以妓女口供為準駁回,最後是無壹例外全部下判,監禁數月到數年不等,而且所有涉事人,都被 媒體曝光(連照片)。
說兩個多年前的舊案子,新加坡街頭塗鴉要被鞭刑的,有個美國小夥街頭塗鴉被新加坡抓捕,要處以鞭刑,當時的美國總統(是老布什還是克林頓來著,很早了)求情,希望不要鞭刑,後來看在美國總統的份上,少打了壹鞭。(好像是4鞭改成3鞭,還是5鞭改成4鞭,新加坡鞭刑是1鞭下去皮開肉綻,可以百度搜壹下圖)。據說後來皮開肉綻的美國小夥回去把這個經歷寫了本書賣了發行權,還賺了壹筆。 另壹個好像是澳洲人,攜毒品新加坡轉機(沒有入境,還是轉機)被抓捕,死刑,澳大利亞總理求情,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