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的產生方式三種
監事的產生方式三種如下:
1、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壹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有限公司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份公司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2、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的職責:
1、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3、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4、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5、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6、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7、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8、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綜上所述,監事也可以稱其為監察人,主要是公司當中常設的監察機關成員,主要負責監察公司裏的相關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的情況,還需要有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同推舉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