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超市員工持刀傷人,致2死7傷後自殺,這個事件有哪些引人關註的細節?
1、生鮮超市的安全保障系統缺失。作為壹個大型城市的大超市,必定有專門負責安全的保安人員。
如果當時有訓練有素的保安人員,持著相關的治安器械,可能會避免這麽多的傷亡人員的發生,至少會減少傷亡人員的發生。
2、犯罪嫌疑人田某已經有暴力傾向案件在身,不適合作為豬肉攤員工。早在2016年犯罪嫌疑人田某乘坐公交車怒打乘客,造成乘客輕傷二級。因為當時田某認罪態度較好,並且積極的賠償,才得到乘客及其家屬的諒解,被最終被判處拘役。
田某已經有案底存在,而且又有暴力傾向,所以不適合賣豬肉。畢竟賣豬肉需要鋒利的刀具,放在這些有暴力傾向的人手中,就會成為兇器,增加了這些有暴力傾向、有案底的人的作案概率。
3、與人為善,得饒人處且饒人。本來就是因為顧客買了壹點有可能變味的豬肉造成了心裏不舒服,於是去找賣家。或許是因為三伏天氣心燥氣傲,最終因為發生了口頭糾紛,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慘劇。
由於氣溫比較高,會使得人火氣上升。所以大家應該互相理解,壹旦遇到心煩的事情,要理智性的去處理,不要太沖動。沖動是魔鬼,這句話大家都知道,這個道理大家也懂的。
4、田某因為憤怒造成了故意傷人案,逃跑中又傷及多人,造成了危害公***安全罪。這壹點說明在對於犯罪分子手拿兇器的時候,大多數人在必須保護好自己安全的同時,才能與犯罪分子進行搏鬥,不能做無謂的傷亡。
田某這種憤怒涉及到無辜人的傷亡事件,的確是法律說不允許的。這種行為必須得到社會的壹致抵制,而且也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最終田某為罪自殺,這是他咎由自取。
總之,若想減少惡性傷人事件,就需要減少爭吵、矛盾,同時加強治安管理力度,才能確保我們大家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