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審筆錄格式
壹、審理前的準備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證據 和申請 證人 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的限制。 2、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並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並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2)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 審理期限 自人民法院 立案 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二、 開庭審理1、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 婚姻家庭 糾紛和 繼承 糾紛;(2) 勞務合同 糾紛;(3) 交通事故 和 工傷事故 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 宅基地 和相鄰關系糾紛;(5) 合夥協議 糾紛;(6) 訴訟 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 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壹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 民事糾紛 ,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壹方經簡便方式 傳喚 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2、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 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開庭前已經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 委托律師 代理訴訟的,審判人員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訴訟權利義務。 3、對沒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應當對回避、自認、 舉證責任 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並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指導當事人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4、開庭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當事人確認後,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逕行判決、裁定。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壹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書記員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對於下列事項,應當詳細記載:(1)審判人員關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告知、爭議焦點的概括、證據的認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項;(2)當事人申請回避、自認、撤訴、和解等重大事項;(3)當事人當庭陳述的與其訴訟權利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 6、庭審結束時,審判人員可以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對爭議焦點和當事人各方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並就是否同意調解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宣判與送達 1、當庭宣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後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 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的,郵件回執上註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郵件回執上註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雙方已經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材料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並在定期宣判前已經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將裁判文書送達給未到庭的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2)壹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4)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壹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5)當事人雙方壹致同意簡化裁判文書的。
法律客觀: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當庭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明情況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