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
交通信號燈是指揮交通運行的信號燈,壹般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第26條提到“黃燈”:“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黃燈的法律含義是“警示”。“警示”的含義是“警告”、“警醒”和“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壹)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壹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