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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辦理護照的地點及時間

南京辦理護照的地點是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廳,具體時間需要根據當地出入境管理局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廳是辦理護照的指定地點。具體辦理時間應以當地出入境管理局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護照換發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進行,但提前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若護照已過期,則需按照補發程序處理。換發護照時,申請人需親自前往,填寫《中國護照申請表》,並提交三張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照片背面需註明姓名。

護照的作用與種類:

1、出國旅遊或商務考察時的身份證明;

2、作為申請簽證的基礎文件;

3、在國外時,可作為身份證明,用於辦理各種手續;

4、分為普通護照、公務護照和外交護照,適用於不同身份和需求的人群。

綜上所述,南京市民在辦理護照時應前往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廳,並遵循當地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工作時間;護照換發需在有效期前六個月至壹年內辦理,過期則需補發,申請人必須親自攜帶填寫好的《中國護照申請表》及三張帶有姓名的正面免冠近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法》

第四條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

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

第五條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六條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本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