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憑證,累計憑證,通用憑證分別包括哪些?
1、壹次憑證:壹次填制完成的原始憑證,如發貨票、收款收據等。通常,壹次憑證只能反映壹項經濟業務事項,或同時發生的若幹項同類經濟業務事項。壹次憑證使用方便靈活但憑證數量較多。
2、累計憑證:同壹張原始憑證需經過幾次填制,對壹定時期內重復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進行累計記錄的原始憑證。如企業廣泛使用的“限額領料單”就是壹種累計憑證。采用累計憑證可起到減少憑證數量、簡化填制手續的作用;可以將累計數據同計劃或定額數對比,以反映業務執行或完成的工作總量;它還有助管理控制的開展。但它的使用不如壹次憑證方便靈活。
3、通用記賬憑證:可以用來反映所有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通用憑證,是指由有關部門統壹印制、在壹定範圍內使用的具有統壹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
擴展資料:
通用記賬憑證是用以記錄各種經濟業務的憑證。采用通用記賬憑證的經濟單位,不再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分別填制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所以涉及到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記賬憑證是由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付款後填制的;涉及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是由有關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
在借貸記賬法下,將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全部填列在“借方余額”或“貸方余額”欄內。借、貸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制單人應在填制憑證完畢後簽名蓋章,並在憑證右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