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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接受企業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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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壹政策旨在鼓勵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與企業間的合作,推動基礎研究的深入發展。

壹、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與企業的合作基礎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在推動科技進步和創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企業通過向科研機構提供基礎研究資金,支持其開展科學研究,從而獲取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技術突破。這種合作模式有助於實現科研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科研效率,推動科技創新。

二、企業基礎研究資金收入的免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接受的企業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屬於非營利性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壹政策的實施,有利於減輕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稅收負擔,提高其與企業合作的積極性,進壹步推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三、免稅政策的實施與監管

為確保免稅政策的正確實施,稅務部門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企業基礎研究資金收入進行嚴格監管。科研機構需要按照稅法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相關收入,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稅務部門將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保免稅政策的合規性。同時,對於違規操作或濫用免稅政策的行為,稅務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綜上所述: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接受企業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稅法對於科研創新活動的壹種支持措施。這壹政策有助於降低科研機構的稅負,提高其與企業合作的積極性,進而推動科技創新和社會進步。同時,稅務部門對免稅政策的實施進行嚴格監管,確保政策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五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