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計壹個商標
1、設計商標首先要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做到不重復或近似別人,可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組成。
2、設計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3、設計商標還要做到有寓意,美觀,能被大眾所接受和廣泛流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