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的法律性質是什麽?其收入歸誰所有?財產由誰管理?
寺院的法律性質是宗教活動場所,其收入屬於宗教團體,財產由宗教團體自己管理。宗教團體是宗教團體登記和企業是不壹樣的。
《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擴展資料
收取“香火錢”案例:
2009年,國家旅遊局聯合工商、質檢、宗教等六個部門出臺了《關於進壹步規範全國宗教旅遊場所燃香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規範宗教場所安全燒香,並提出禁止燒高香、成把燒香和在店堂內等禁火區燒香的要求。
佛、道教界人士紛紛指出,佛、道教自古就有珍惜自然、保護環境的優良傳統,敬香雖然是佛教常見的供養儀式,但是,燒高香並不是佛、道教本身的內容,也不被提倡。
2013年12月10日起,全國香火最旺的寺院之壹北京雍和宮開始實施免費贈香,為每位入寺信眾發放環保短香,同時謝絕外香進入寺院。
據雍和宮住持胡雪峰喇嘛介紹,實施贈香之前,雍和宮過度燃香、燒成把香的情況十分普遍,每天清理的香灰和香桿平均能裝兩卡車。實施贈香第壹個月,燃香總量較之前下降了壹半以上,產生的香灰減少約2/3。
佛教商業化是另壹個廣為爭議的問題。戴斌指出,從主流上講,旅遊與寺廟相結合,對於寺廟的宣傳和保障遊客權益等方面都有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但關鍵是要做到規範發展。“大部分寺廟利用公***資源發展旅遊,按照《旅遊法》的規定,總體上應是免費或是降價,至少不得擅自漲價。
此外,寺廟畢竟有特定含義和特定的價值取向,旅遊不是其主要功能,不能壹味追求門票等經濟利益。”戴斌說。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香火利益鏈”毀了寺廟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