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責任保險的簡介
董事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項目下最重要的子險種之壹,從性質上講,屬於壹種特殊的職業責任保險。
董事責任保險是壹件舶來品,發端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60年代以後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在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都為自己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D&O Insurance)。美國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壹份調查報告顯示,在接受調查的2059家美國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國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類和銀行類公司的D&O購買率更是高達100%。在我國香港地區,董事責任保險的購買率也達到了60%至70%。
在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發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後,國內幾大財產保險公司--平安、美國美亞、中國人保、華泰財產保險公司等相繼隆重推出了董事責任保險的險種。2002年1月24日,在平安保險公司的董事責任險險種發布會上,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簽訂首份保單,成為了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第壹買主。據了解,之後,北大高科、中國石化、中國移動、寶鋼、康佳、雲南銅業、南紙股份、雲南白藥集團等相繼向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了董事責任保險。
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股市大崩潰產生了對完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強烈要求,隨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設立和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通過,美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的經營風險陡然增加。在這種背景下,英國倫敦勞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員職業責任保險,開啟了該險種的先河。20世紀80年代以來,董事和高管人員職業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逐漸得到了證券界的青睞,並成為了保險公司的壹項重要業務。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也稱“D&O保險”,是用來保障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他們的管理職責時,而面臨的潛在的個人責任風險。
“D&O保險”旨在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其職務行為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包括疏忽、錯誤、誤導性陳述及違反職責等)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而給其個人帶來的損失。同時,本保險也保障公司在法律允許情況下,為其董事及高級職員支付由上述法律責任所引起的費用。
D&O報價考慮的風險因素主要有:
1、證券類風險,如市值、流通股的分布等;
2、運營類風險,如行業過往損失記錄,地域,盈利模式等;
3、財務類風險,如財務狀況,盈利預期等;
4、公司治理風險,如高管背景,公司架構,管理體系,合規守法等。”
影響費率的因素還有以下幾點:
1、上市地點在哪裏,同樣的保額,美國最貴,香港次之,國內最便宜。
2、有些銀行是在A股、H股同時上市的,保費肯定要多了。
3、大部分銀行在買D&O的同時,也買了招股說明書保險,保費當然也不壹樣。
4、市值不同,規模不同,保費肯定也不同。如大型國有銀行規模大、網點多,高管的數量也多,保費自然也高。每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同,保費也就相差很多。
保費計算是壹個嚴謹的過程,而且,保費與保額也不是按比例縮減的。
目前市場上比較大的客戶為:
上市公司 保額 保費 承保人
工行 5000萬美元 約為148.6萬美元 美亞等7家保險公司
中行 5000萬美元 不超過70萬美元 美亞財險、華泰財險、丘博保險、安聯保險、中銀保險
招商銀行 3000萬美元 不詳 美亞保險等
民生銀行 3000萬美元 不超過98.6萬美元(內含有6年招股說明書責任險費) 不詳
深發展 5000萬美元 約為40萬美元 不詳
中信銀行5000萬美元 不超過70萬美元 美亞保險、華泰財險、安聯保險、中銀保險、聯邦保險
北京銀行 15000萬元 50萬元左右 美亞保險、人保財險
中國平安 3000萬美元 420萬元人民幣 平安財險(找的國際市場上的再保險)
中國人壽 8000萬到1億美元 小於400萬美元 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