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
1、可以。
2、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屬於“視聽資料”類證據,但其為間接證據,且證明效力較低,需要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同時網絡聊天記錄必須保持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特征,網絡聊天記錄的取證時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隱私。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的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後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壹段微信記錄那麽簡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壹)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