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稅?
壹、增值稅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規定,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壹張發票上。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壹張發票上開具。二、企業所得稅(壹)政策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具體包括以下方面要求:1、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不包括非專利技術。2、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特別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相關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註意事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相關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後的余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例:2018年10月,居民企業A公司向居民企業B公司轉讓壹項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的技術所有權。A公司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900萬元,其中包括銷售儀器、設備等非技術性收入300萬元,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凈值180萬元,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稅費50萬元,那麽,A公司技術轉讓所得為多少?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900-300)-180-50=370萬元註意事項: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三)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相關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占比分攤的期間費用。(四)享受該項稅收優惠企業應主要留存哪些資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相關規定,企業應按照所述具體情形準備如下資料: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2)技術合同登記證明;(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2)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費用攤銷情況;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三、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規定第壹點,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