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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興韓磊在摔死女童的時候,如果女孩的母親反抗將韓磊打倒在地,算不算正當防衛?

分兩種情況:

壹:

韓磊摔死孩童的過程中其母反抗致韓死或傷,女孩母絕對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在法律上涵蓋的範圍不僅限個人,還包含了其他社會受體,甚或社會財產,比如妳放火燒銀行,被員工打死了,對方也是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

在摔孩子的過程中,直接導致的結果是可知的(非死就傷),防衛的發生時正當的,只有對方在喪失能力侵犯妳或他人生命財產的權利時,妳打死打殘對方,才算防衛過當甚或故意殺人,比如:韓磊要摔兒痛,但是孩童被其母搶奪至安全地方後,韓沒有進壹步的傷害侵權行為發生,其母卻將其打倒置傷殘死亡,那是標準的防衛過當。

二:

在韓磊已經將孩子摔在地上時,其母進行反抗,也算是正當防衛,因為事件結果時間斷,已造成的傷害事實明顯,原告有很大的可能對被害人母女造成進壹步的傷害,這個時候,其母對其造成的傷害也算是正當防衛。在具體案例中,法庭也會靠慮雙方力量的對比,男子打婦儒,婦女反抗侵向於自衛程序的更高些(在某些復雜的糾纏中,這裏不算)。

另外此案例中韓磊不存在正當防衛的條件,因為雙方力量對比明顯,造成後果是可以預知,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在案例中:韓某與其母發生爭執,其母與其產生肢體沖突,最多就是治安處罰事件。因為女性力量是有限的,在正常情況下的撕打時不可能將壯年男性致不可挽回的傷害的,(除非在條件特殊,如女方壹心致於死地的攻擊,如動刀槍等不在其例)這時男方因為被推倒而打殘女方,絕不在正當防衛的範籌中,而且在這兩種假設的任何條件下,摔死第三方的嬰兒都於打鬥本身無因果關系,哪怕女方拿槍要殺妳,妳摔死她的女兒,都是標準的故意殺人,不存在任何自衛的因素。因為女嬰是獨立的自然人個體,有壹切法律來保障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