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怎麽辦
法律客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壹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壹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壹種措施。建議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所有雙倍工資、補繳社保或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工資未滿半年的可以要求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未提前壹個月通知的工資的代通知金。單位未提前壹個月通知妳解除勞動關系的,可要求支付壹個月工資。如與單位發生糾紛,可申請勞動仲裁。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註: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壹種形式。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