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新政策
2022新醫保政策:
壹.擴大藥品耗材集采範圍。
1.任務明確,繼續開展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並擴大采購範圍,力爭每個省份國家和地方采購藥品通用名數合計超過350個。這意味著,藥品集采將繼續擴圍,進壹步擠壓藥品帶金銷售的空間,擴大老百姓受益面。
2.三年來,集采已經進入常態化、制度化階段,國家累計6批集采***采購234種藥品,平均每個省份藥品集采品種累計已達50個。國家醫保局此前也已經明確,藥品集采將在化學藥、中成藥、生物藥三大板塊全方位開展。
3.集采不僅實現被采購藥品的降價,同時也對藥品市場產生鯰魚效應。從國家醫保局開展的藥品價格監測數據看,2019年和2021年這兩年,藥品總體價格水平持續下降,年均達到7%左右。
4.在高值醫用耗材方面,2022年國家層面將開展壹批脊柱類高值醫用耗材集采。針對國家組織采購以外用量大、采購金額高的藥品耗材,國家醫保局等部門將指導各省份至少各實施或參與聯盟采購實施1次集中帶量采購
二.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
1.醫療服務價格是重要的民生價格。任務明確,各省份2022年6月底前印發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相關文件,年底前將醫療服務價格調出成本監審和價格聽證目錄。
2.此前,國家醫保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明確通過3至5年的試點,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經驗。贛州、蘇州、廈門、唐山、樂山5個城市成為試點城市。
3.2022年,國家醫保局等部門將指導地方科學設置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啟動條件、觸發標準及約束條件,年內開展1次調價評估,符合條件的及時調價。
4.國家醫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同時,也將不斷完善配套措施確保群眾負擔總體穩定。包括做好調價可行性的評估,做好醫療服務價格和支付政策協同,將調價部分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等。
三.推行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
1.為推動醫保高質量發展,任務明確,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在全國40%以上的統籌地區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或按病種分值(DIP)付費改革工作,DRG付費或DIP付費的醫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條件住院醫保基金支出的比例達到30%。
2.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將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減輕患者個人負擔。2019年以來,30個城市的DRG付費國家試點和71個城市的DIP付費國家試點先後啟動,在放緩醫藥費用增速、規範醫療行為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3.據介紹,在國家試點的基礎上,部分省份也選取了壹些基礎條件較好的城市開展試點,全國DRG、DIP的試點已經超過200個。根據安排,相關部門將對已進入實際付費階段的試點城市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完善支付政策。
四.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發展
1.目前,我國已基本建成以基本醫保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等***同發展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2022年,將繼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好覆蓋基本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
2.此外,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穩步提高,我國絕大多數省份已經實現了市級統籌,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海南等省份已經探索開展省級統籌。接下來,基本醫保省級統籌將繼續推進。
3.在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方面,進壹步擴大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每個縣至少有壹家定點醫療機構能夠提供包括門診費用在內的醫療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服務。
4.國家醫保局等部門也將指導各地推進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對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實行差別化支付政策,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