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中國馳名商標,找通過率高的中國馳名商標代理機構
第壹節 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證據材料
第七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並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審查下列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壹)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二節 商標管理程序中的審查
第九條 對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上報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案件材料及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實行收文和辦文分開制度,由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有關承辦處負責材料整理,建立登記簿登記。
對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申請人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有關承辦處在相關申請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之前可將補充材料內容納入申請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條 承辦處可以就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等技術性問題征求有關處室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承辦處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壹條 對於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由承辦處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討論並提出初步意見。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於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二條 經處務會討論,形成符合馳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第三節 商標異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十三條 對於在商標異議(含國際註冊程序中的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根據商標異議的申請時間順序進行審理。
第十四條 承辦人員對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進行整理,經合議組討論後報處務會討論。承辦處的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議,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於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五條 經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第四節 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十六條 對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審理。
第十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應由案件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案件承辦處處長必須擔任合議組成員。合議組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 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後,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第十九條 主任同意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提交委務會討論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送交綜合處。綜合處應當在委務會召開三天之前,將相關材料復印並送交參加委務會的人員。
第五節 審 定
第二十條 商標局討論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局長辦公會由局長、副局長、巡視員、副巡視員組成,承辦處處長列席。
第二十壹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討論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委務會由主任、巡視員、副主任、副巡視員、各處處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就商標局分管副局長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作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其中,對於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證據不足或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十三條裁定的,承辦處按壹般的異議案件處理;對於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承辦處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並將申請材料壹並退回。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作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於應到人員的三分之二。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形成意見後,及時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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