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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先刪同事微信

辭職前要求刪除同事微信?勞動法中有這條規定嗎?相反,被強迫要求刪除個人微信好友,其實是不合適的。

以下為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

第壹,離職時只要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合法的程序流程進行即可。比如,提前壹個月通知公司,交接工作中需要用到的文檔給下壹任同事,清除個人紙質文檔資料和電腦資料等等,為什麽要刪除公司同事微信呢?

第二,微信是屬於個人資源,添加同事那是屬於個人間的自願行為,誰還不能有幾個好友啊,若妳怕員工泄漏資源,為何不單獨建立其他工作微信群,不用加好友,工作消息直接在裏面公布不行嗎?若員工離職,直接踢出群就好了,至於員工之間的私交,誰也阻止不了,也無法阻止,這是侵犯個人隱私權,妳怎麽就知道我添加了同事微信呢?憑什麽查員工微信?

第三,若妳怕員工泄露機密信息,妳為何不用其他軟件平臺?若每個公司都像妳這樣刪除同事微信,那我們還有朋友嗎?工作時間是交給公司,員工努力做事就可以了,妳還能管到員工間的私交情況啊,即使妳今天要離職員工刪除了同事的微信,難道在職的同事就不會重新與他建立聯系?妳能制止得了嗎?

任何人都享有言論和交友的自由,公司不是父母,只要妳的商業機密沒有被傳播,妳憑什麽幹涉員工的私人信息?勞動法哪壹條寫了?若拿不出,明顯就是企業當方面的,屬性“霸王條款”。我想,若員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的話,他未必會輸。

所以,凡事只要合情合理合法就可以了,不要有太多過分的要求,與人於己於企業都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