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案許某某如果被鑒定為精神病,法院該怎麽判?
這起案件目前已經告破,來女士的丈夫許某某已經認罪,他已經承認是自己趁妻子熟睡期間將其殺害,並分屍拋至於化糞池,警方在經過25個小時連續排查,對38車糞水進行沖刷篩選之後終於找到疑似人體組織,又經過DNA對比鑒定之後,最終確定系來女士的人體組織,隨即警方對許某某進行了刑事控制,經過審訊之後,許某某面對鐵壹般的事實,也不得不認罪伏法。
也就是說,等到這起案件的所有證據鏈全部調查清楚之後,許某某殺妻案也就會被移交到法院當中進行審理,那麽問題來了,如果許某某聲稱自己有精神病,而且最終鑒定為精神病法院該怎麽判呢?筆者認為,按照正常的審理程序,許某某目前已經招供,他也親口承認是自己趁著妻子熟睡時將其殺害並分屍拋之於化糞池,那麽,法院最終判處許某某死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還有可能會判處立即執行,沒有緩刑的那壹種。
畢竟,許某某殺妻案影響太過於惡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給整個社會都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而許某某在這起案件當中並沒有任何的立功表現,所以,重大立功予以減刑的政策就不適用於許某某。所以說,在整個案件的量刑過程當中,死刑有可能成為法院方面的考量依據或標準,而從犯罪性質來看,許某某的作案過程極其兇殘,屬於典型的故意殺人案件,所以 ,許某某的這起殺妻分屍案件,有可能不會有緩行的余地。
但是,也不排除有另外壹種可能性,那就是題主所說的,如果許某某最終被鑒定為精神病,那麽法院該怎麽判呢?筆者認為,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當然這要有壹個先決條件,那就是許某某主動提出他有精神病,而且得到了相關機構的鑒定證明,只有這樣,法院方面才能夠認定許某某有精神病,而壹旦鑒定許某某有精神病之後,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將有可能出現巨大變化,畢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章第284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為精神病人的情況下,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也就是說,如果許某某最終被鑒定為精神病的話,他有可能會逃脫法律的制裁,因為,對於精神病患者的犯罪作案,有可能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雖然許某某被鑒定為精神病之後有可能會采取強制送入精神病院醫療,但是,他有可能逃脫死刑的判決結果,當然到目前為止,許某某並沒有提出精神病的說法,所以當前這起案件只會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審理下去,最終是什麽樣的判決結果,還要看法院最終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