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砸運鈔車後果怎麽樣?
2016年10月27日廣東東莞壹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押運員開槍打死壹案,近日公開宣判。
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法院認定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時許,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環南路附近,壹男子因追砸押款車,被押運員槍擊,後救治無效死亡。
當天,長安鎮政府就此事通報稱,押款車執行押運任務經烏沙興三路路口附近時,男子黃某(江西人)追砸車輛,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後,開槍射擊導致其受傷倒地,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當時,事發後有傳言稱,被擊斃的黃某在事發前與運鈔車發生了剮蹭。死者父親稱,自己走訪了事發地附近的店鋪老板,據他們說,當時,黃武林走在路邊,運鈔車把他剮蹭了壹下,黃某差點摔倒,然後在路邊的花壇上坐了大約壹分鐘。此時,運鈔車恰好在前方約100 多米遠的路口等紅燈,黃某因此就憤怒地追了上去,最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死者家屬認為,黃某是被“走走停停”的押運車,“釣魚壹樣誘殺的”。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涉案的押運人員梁某(男,30歲)刑事拘留,立案調查;11月9日,檢察機關依法對梁某批準逮捕。
案發壹個月後,受害方與東莞有關方面經過艱難談判,最終達成了18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協議,賠償款足額打入受害方賬戶。
2016年12月1日,該案偵查終結,並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次日,東莞市公安局發布該案的警情通報:在死者黃某第壹次打砸運鈔車前,雙方行進路線沒有交集,排除運鈔車與黃某發生碰撞、摩擦的情況。
根據視頻監控、行車記錄儀視頻及警方調查,12時04分運鈔車在振榮南路紅綠燈路口停車等待綠燈時,遭黃某使用石塊等物扔砸;車右後視鏡被黃某掰斷丟棄至路邊綠化帶。涉事運鈔車立即闖紅燈前行躲避,由於車流密集無法前行而第二次停車,黃某追上來繼續用石塊砸擊車窗。運鈔車繼續前行通過紅綠燈後第三次停車,車內人員報警並報告所屬公司調度室,此時黃某再次追上用石塊砸車窗玻璃。運鈔車繼續前行壹段距離後第四次停車,等候公司指令,此時黃某又上前打砸運鈔車。運鈔車又繼續前行壹段距離躲避並第五次停車,黃某再次追上運鈔車打砸,期間押運員梁某開槍將黃某擊倒。此時運鈔車距離第壹次被打砸地點***約460米。
專案組還走訪調查了案發地附近涼茶店、手機店、自行車維修店及附近工廠員工、路過現場的司機等10余名,均表示未見到運鈔車與黃某發生擦碰。其中,曾接受媒體采訪稱目擊黃某與運鈔車發生過擦碰的莫某、朱某、高某、肖某,均表示未親眼看到運鈔車與黃某發生過擦碰,只是聽到別人議論和猜測的。
另經勘查,涉案運鈔車除磚石敲擊凹擦痕跡外,車身四周灰塵分布均勻,未出現明顯的灰塵擦劃痕跡。綜合相關勘查、調查情況及視頻資料,在黃某第壹次打砸運鈔車前,雙方行進路線沒有交集,排除運鈔車與黃某發生碰撞、摩擦的情況。
涉案押運員梁某為東莞市某押運公司正式員工,依法持有持槍證,案發當天為涉案運鈔車車長,並配有壹支防暴槍。其開槍擊倒黃某使用的子彈經鑒定為橡皮霰彈。案發當日11時14分許,梁某指揮涉案運鈔車從大朗鎮前往長安鎮執行押運任務。
2月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追砸運鈔車案”公開宣判。判決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解任務途中,遭到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致使押運車倒視鏡損壞,無法正常押運。運鈔車護衛員兼車長梁金明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對仍繼續砸車的黃某開了壹槍。隨後,梁金明立即指揮同車人員報警並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到場施救,黃某因傷勢較重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運鈔車職務時,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為制止黃某的不法侵害,開槍射擊黃某屬於防衛行為,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因梁金明有自首情節和較好的悔罪表現,駿安公司主動向黃某家屬說明情況並補償損失,已取得了諒解,應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