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系包括哪些方面
勞資關系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作事件、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勞動紀律及獎懲、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方面形成的關系,此外,與勞資關系密不可分的關系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
勞資關系又稱“雇傭關系”。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家與雇傭勞動者之間所結成的關系。特點是:勞動者有人身自由,把勞動力作為商品出賣給資本家,所獲得的工資遠遠低於其在生產過程中所創造的價值。從形式上看,勞動者出賣勞動力,資本家支付工資,雙方之間通過訂立合同加以確認,是壹種極為平等的關系。但實際上,在這種關系的背後,資本家無償地占有了勞動者剩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因此,勞資關系所真正反映的是壹種不平等的受雇人和雇主的關系。
勞資關系其所牽涉的範圍至廣,舉凡勞動條件、童工女工保護、勞工組織與經營、生產效率、賞罰升遷、違約處理及爭議處理等均屬之。這壹關系在手工業時代,師徒之間親密融洽,並不發生任何問題,但自工業革命以後,機器取代人力,甚且重機器而輕人力,勞資雙方壁壘分明。因之,形成了嚴重的勞工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