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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貸款政策有哪些

16條支持房地產的政策

11月11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做好當前金融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通知》,出臺十六條措施,明確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信息量非常大!

劃重點:

1、穩定房地產開發貸款投放;

2、支持個人住房貸款合理需求;

3、穩定建築企業信貸投放;

4、支持開發貸款、信托貸款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

5、保持債券融資基本穩定;

6、保持信托等資管產品融資穩定;

7、支持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提供“保交樓”專項借款;

8、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配套融資支持;

9、做好房地產項目並購金融支持;

10、積極探索市場化支持方式;

11、鼓勵依法自主協商延期還本付息;

12、切實保護延期貸款的個人征信權益;

13、延長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政策過渡期安排;

14、階段性優化房地產項目並購融資政策;

15、優化租房租賃信貸服務;

16、拓寬租房租賃市場多元化融資渠道。

全文具體如下↓↓↓

其中,在保持房地產融資平穩有序方面,《通知》特別提出: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未來半年內到期的,可以允許超出原規定多展期1年,可不調整貸款分類,報送征信系統的貸款分類與之保持壹致。

這意味著房地產企業到期的貸款,可以超出原規定“多展期1年”;“可不調整貸款分類”則意味著,央行對銀行的考核也對應放松,其力度非常大。

知名專家劉曉博對此也表達觀點:作為中國含稅率最高的行業,帶動力最強的行業,房地產必須回暖,才能撐起整個國家的財政、就業等。

而這次,人民銀行和銀保監給出的態度,是“支持”!

房地產開發貸款政策是什麽?

壹、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1、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住房的貸款。2、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主要用於商業行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3、土地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土地開發的貸款。4、房地產開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所需申請的貸款,不與具體項目相聯系,由於最終仍然用來支持房地產開發,因此這類貸款仍屬房地產開發貸款。二、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程序1、借款人申請借款時,應首先填寫《借款申請書》,並按貸款人提出的貸款條件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2、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按銀行規定程序,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和概預算情況進行評估,測定貸款的風險度。提出貸與不貸、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擔保方式意見。3、銀行審查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及所依據的資料、文件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查意見。在調查、審查的基礎上,由銀行審批貸款。商品房開發貸款的審批權限,按照銀行頒布的有關中長期貸款授權規定執行。4、貸款人同意貸款的,應當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並辦理有關手續。

房地產行業貸款政策

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機制屬於長效機制,旨在防止房地產貸款在銀行體系全部貸款中的比重偏離合理水平,防範風險敞口過於集中,並不是禁止相關業務開展。房企“三道紅線”是在資金需求端的管理,此次“涉房貸”集中管理制度則是在資金供給端的收緊。目前設定的管理比例要求基本符合2020年的情況,意味著2021年市場投放的貸款額度不會有明顯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是什麽?

中國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支持我國商品房開發和經營,加強對房地產貸款的管理,保障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遵循《貸款通則》規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港澳分支機構除外)發放的各類開發性房地產貸款。第二章貸款對象和用途第四條貸款對象。經國家房地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由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各類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五條貸款用途。用於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住房開發、商業用房開發、房地產土地開發和配套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第三章貸款種類和條件第六條貸款種類。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主要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壹)住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住房的貸款。(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主要用於商業行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住房、商業用房開發貸款以外的土地開發和樓宇裝飾、修繕等房地產貸款。第七條貸款條件。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壹)符合本辦法中第四條規定的貸款對象條件;(二)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機構和合格的領導班子,以及嚴格的經營管理制度;(三)企業信用和財務狀況良好,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國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並在中國銀行辦理結算業務;(五)已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於貸款終止時間;(六)已取得貸款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內外銷房屋許可證,並完成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七)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並能夠有效地滿足當地房地產市場的需求;(八)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於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九)具有壹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壹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並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十)將財產抵(質)押給中國銀行或落實中國銀行可接受的還本付息連帶責任保證;(十壹)落實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向中國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壹)借款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借款項目名稱、金額、用途、期限、用款計劃和還款來源等。(二)借款人營業執照、章程、資質證書副本和資信證明材料。(三)經有權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近三年及最近壹個月的財務報表。(四)貸款項目開發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五)開發項目立項文件、工程設計和批準文件。(六)土地使用權使用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施工合同。(七)企業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關於借款和抵(質)押、擔保的決議和授權書。(八)開發項目資金落實文件。(九)開發項目的現金流量預測表及銷售和預售對象、銷售價格和計劃。(十)抵(質)押財產(有價證券除外)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鑒定書、保險單和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十壹)還款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十二)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第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九條貸款期限。(壹)住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三年);(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三)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含五年)。第十條貸款利率。人民幣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安居工程貸款的利率,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貸款利率;外幣住房開發貸款、商業用房開發貸款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利率均執行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貸款利率。第五章貸款擔保與保險第十壹條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簽訂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質)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第十二條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房地產作抵押的,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借貸雙方商議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凡《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貸款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借款人(或質押人)應當辦理公證手續。第十四條用於抵(質)押的財產,需要估價的可以由貸款行進行評估,也可委托貸款人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質)押物價值的70%;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應長於貸款期限,確定抵押期限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余年限為限。第十五條抵(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轉移、變賣或再次抵(質)押已被抵(質)押的財產,對質押的有價證券如發生遺失,未經質押權人核實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第十六條借貸雙方商定采取保證方式的,借款人應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保證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承擔連帶責任的全額有效擔保。借款人、保證人和貸款人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第十七條借款人和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性質、名稱、地址等變更時,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與貸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貸款保證合同文本。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貸款抵(質)押物品的評估登記費和借款合同公證費均由借款人負擔;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壹次性收取質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費。第十九條申請開發貸款的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前按貸款人指定的保險種類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金額,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條件,並應當明確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壹受益人。辦理保險所需的壹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第二十條在保險期間,保險單交由貸款人執管。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壹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第六章貸款審批與發放第二十壹條借款人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填寫書面申請,並向貸款銀行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各項文件、資料。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和提供符合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後,貸款人應按貸款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對借款人做出答復。第二十三條借款申請批準後,借款人應及時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凡逾期未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用款手續的,原對借款申請的批準可被撤銷或視為失效。第二十四條經貸款人核準的用款計劃,應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應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計劃發放貸款。借款人需要調整用款計劃時,應在調整計劃前15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書面提出,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方可調整用款計劃。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壹般為30%,國家安居工程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比例為60%,借款人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及時足額地將自有資金存入貸款銀行,或投入項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資金沒有足額到位的,貸款人不予批準貸款。第七章貸款使用與償還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加收利息。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款計劃用款或提前歸還貸款,應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承擔費率向貸款人支付承擔費用。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必須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結算戶或壹般存款戶。除經貸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項資金往來均須通過基本結算戶或壹般存款戶辦理。如違反規定,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或收回貸款,並對挪用貸款部分加罰利息。第二十九條貸款人對借款人投入貸款項目的自有資金有權實行監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貸款人有權收回貸款和加罰利息。第三十條借款人須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準後,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並辦理延長抵(質)押登記、保險的手續。展期協議經抵(質)押人、保證人書面認可後生效。第三十壹條貸款到期未還或未批準展期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或加收利息,並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用其抵(質)押物清償。采用第三方擔保的應通知保證人代為償還。如擔保方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直接從其存款賬戶中扣收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第八章貸款管理與考核第三十二條貸款人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和貸款回收與總結工作。第三十三條貸款發放以後,貸款人要經常檢查貸款是否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是否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同時要檢查貸款抵(質)押物品有無變化,檢查借款人的財務經濟狀況和第三方保證人的償債能力。第三十四條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應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管理,定期向貸款人報送有關貸款項目建設和銷售進度情況,提供企業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為貸款人定期檢查了解貸款項目施工生產或項目經營管理情況、監督其資金使用提供便利條件。第三十五條貸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貸款質量考核制度,對不良貸款按規定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催收和核銷。在全面推行貸款風險分類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貸款逾期率、貸款呆滯率、貸款呆賬率、貸款收息率。第九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抵(質)押合同均應包括內容詳盡、表述明確的法律條款。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